組織法規
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2004年3月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經2009年3月9日第7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第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2015年1月1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
第22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2015年8月1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延長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
第27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2018年12月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第2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2022年2月2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第3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2023年2月2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第1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2024年2月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