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

(2004年3月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设立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常设秘书处辅助办公室。 - 经2009年3月9日第76/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


第5/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

(2015年1月1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修改第33/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


第227/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

(2015年8月1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延长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常设秘书处辅助办公室的存续期。


第274/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

(2018年12月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将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常设秘书处辅助办公室的存续期延长。


第20/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

(2022年2月2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将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常设秘书处辅助办公室的存续期延长。


第36/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

(2023年2月2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将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常设秘书处辅助办公室的存续期延长。


第18/2024号行政长官批示

(2024年2月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将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常设秘书处辅助办公室的存续期延长。